按照《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实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公民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旁听,申请旁听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批准的人不能参加旁听。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旁听人员发放旁听证。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劳动仲裁庭纪律,仲裁庭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旁听人员实施安全检查。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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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开庭程序是: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仲裁员宣布开庭,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 4.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5.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会议并作出裁决; 6.仲裁庭复庭,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为四十五天,最长不超过六十天。仲裁庭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审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多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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