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有抵押权的房屋如何补偿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款或者安置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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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被拆迁了,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如果抵押人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房屋被拆迁的,该房屋的抵押权人应当对拆迁的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按照规定,担保物在担保期间被毁损、灭失或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对保险金或者赔偿金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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