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非出现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公司不得随便回购股东的股权。你们公司的股东细则的效力不能与公司章程效力等同,其约定的强制收购的规定的也没有法律效力。有法定依法定,无法定才依约定。 2、9月2日的股东会的议程是什么?公司章程对董事长休会的权利是否有约定?我认为董事长是有这个权利的。因为董事长的休会,并不影响其他股东通过多数股东的表决,再行提起召开会议的权利。除非,董事长是绝对大股东,那么公司治理结构由此会陷入一个僵局。 3、董事长去工商局的变更行为,不能改变其曾经与他人合资开办同业公司的事实。其行为对公司的利益构成潜在威胁,是否构成损害需要证据来证明。另外,董事长的这个变更到底是权宜之计,曲线救国之策,还是痛感前非之举。需要调查后来确定。 4、建议,先聘请律师进行工商调查,主要针对董事长与其他公司合资开办企业的情况。然后再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诉讼策略。 5、本案最大的变数,是你们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董事长的持股比例问题。这个决定董事长与其他股东博弈的筹码到底有多大的问题。直接影响到股东诉讼角度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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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一般都是自己公司的,其实就是公司本身是一个组织,所有也就不会存在收购自己公司的情况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自己可以收购自己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征得同意。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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