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情况,可参照如下处理: 1,当事人因双重户口而注销的,原则上来说,必须注销掉当事人虚假的,后办的户口; 2,如果当事人的学籍,就是需要注销的户口的,当事人可以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协商,能否注销不常用的户口; 3,如果对方拒绝的,当事人可咨询,是否可在本人的常住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添加上当事人学籍上的名字; 4,当事人可以咨询班主任老师,以及和户籍所在地的工作人员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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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情况,可参照如下处置: 1,当事人因双重户口而注销的,原则上来说,必须注销掉当事人虚假的,后办的户口; 2,如果当事人的学籍,就是需要注销的户口的,当事人能够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商量,能否注销不常用的户口; 3,如果另一方拒却的,当事人可询问,可否可在本人的常住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添加上当事人学籍上的姓名; 4,当事人能够询问班主任老师,以及和户籍所在地的工作人员商量解决。
一、双重户口被注销一个,需要户籍派出所证明两个户口是同一人,然后提供相关资料,向教育局申请更改学籍。 二、学籍更改: 1、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公民户籍信息更改证明(注明申请更改信息的时间、原因或理由,本人照片及发函单位固定联系方式等,加盖户籍专用章、户籍民警专用章)。 2、更改信息前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身份证原件丢失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要有被更改人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和户籍民警专用章)。 4、学生高考电子档案照片打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附电子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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