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关于毒品犯罪定罪处刑的规定中,量化性的规定不够具体,与该法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相适应。 (1)对罚金刑的量化不够。新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中大量适用了罚金刑,但却未规定各种情节之下罚金的具体数额。而在该法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中,适用罚金刑却有较细的量化。 (2)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及其相应的主刑量化不够。例如,新刑法第347条第3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青,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介于200克与1000克鸦片之间,10克与50克海洛因之间的具体数量与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具体刑期却无对应规定,从而留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势必造成司法实践中,相同的犯罪情节适用不同的刑罚处罚的现象发生。而且,在第347条至第357条中,大量使用“数量较大”“情节严重”作为构成一些毒品犯罪的心、要条件,却无对何为“数量较大”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这些显然都有悻于新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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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问题,因为目前的毒品种类很多,不同类型的毒品,在量刑时对于毒品的数量要求是不同的。另外,各个省份内部对于毒品犯罪,掌握的量刑标准其实也是不同的。根据法律规定: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毒品犯罪量刑标准标准如下:毒品数量无论多少都能量刑。因为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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