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的手续一般要求是: (一)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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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失业证需要的条件: 1、主体条件,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有就业要求的其他社会闲散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且具有当地户口。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所需的材料有: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 3、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 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毕业证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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