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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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职期间申请劳动仲裁,遵守以下法律规定: 1、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在1年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因为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 3、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者已经想一地申请,用人单位向另一地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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