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到工商局窗口申请营业执照,后至税务局窗口审请税务登记。具体流程及提交材料如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事程序:审查→受理→核准 (一)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代理人的证明; 3、代表或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下同);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 6、股东资格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全套); 10、公司住所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证件。注:分公司设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代表或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收费项目及标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费: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额的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本;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费:300元。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内资企业开业税务登记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办事程序: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发证申报材料:(所有材料用A4纸复印)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总公司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两份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外籍人士的护照等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可不提供) 4、公司提供章程两份,合伙企业提供合伙协议两份(分支机构提供总公司章程复印件两份)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租赁合同上若无建管所公章的还需提供房东产权证复印件两份;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公司提供验资报告两份(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不提供) 7、企业公章 8、《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注:税务登记表不得使用复写纸填写)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20元收费依据:国税函[2006]762号文件注:此项目地、国税窗口均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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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司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住所使用证明等。
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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