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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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不需要所有股东到场签字,提交有所有股东签字的文件可以。 办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具体可以咨询慧众服务)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应提交《注销公告》证明(登报45天的报样);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股东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如果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可以按照表决权的2/3通过生效.然后再按照程序清算,向工商局申请解散。在注销公司时,如果有股东大会的,则需要大部分的股东表决同意之后才可以进行接下来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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