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不能采取身份说,即只要是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就一概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关键在于行为的内容,首先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正是由于上述行为的内容与侵占罪区别开来。 3、另外,对单位财物的理解并不限于财物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同时也包括单位行使合法占有,但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财物。 依照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李某的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其为职务侵占罪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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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机关对于职务侵占罪相关案件适用的刑事立案标准的规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六万元以上应当立案侦查。 职务侵占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立案侦查,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两倍执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这个标准的两倍为六万。 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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