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可以参照如下处理: (一)由当事人或其监护人持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办要求。原签发机构根据原签发信息审核《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 (二)对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原签发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交由申请人到市妇幼保健中心进行补证,并登记在案。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补证机构查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核对新生儿父母、子女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已报户口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作废。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不予补发。 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中有特殊情况的,应逐级上报,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或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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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证明公证需要以下材料: 一、没有出境的: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 2、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照片; 3、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表》。 二、已经出境的: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护照的复印件; 2、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表》。
办理出生证明公证需要以下材料: 一、没有出境的: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 2、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照片; 3、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表》。 二、已经出境的: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护照的复印件; 2、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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