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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数因为项目不同,统筹地区不同区别,涉及到基数计算的一般为: 1、原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2、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社会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社会平均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和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是指,所参保的地区,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数字是当地统计局根据国家规定统计公布的,作为各个单位执行有关政策的依据,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就是按照这个数字作为参数的,根据这个数字确定缴费的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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