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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产权调整方法

2023-04-09 10: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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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9 回复

专业分析:

(1)农村宅基地和耕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在法律上都属于集体所有,但宅基地的使用没有时间限制,承包的耕地有时间限制;宅基地可以继承,承包的耕地不能继承;宅基地上可以盖房,房前屋后可以栽种果树和林木,承包的耕地上不能。宅基地出了不能自由转让,承包的耕地也不能自由转让。如果把耕地转化为宅基地,就可以拥有耕地上所不具有的无时间限制的、更为自由的使用权和继承权。这导致了农民把耕地转化为宅基地的强烈愿望。为了遏制这种愿望,政府出台了保护耕地、限制占用宅基地的政策。为了对付这种政策,80年代以后,中国农村掀起了分家和生儿子的狂潮。1981年“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好转,农村建房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兴旺景象。这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富裕起来的一个必然趋势,是一件好事。但是,有不少地方对农村建房缺乏全面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农村建房和兴办社队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相当严重。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招致严重后果。对此,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一、要向农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反复说明在我国节约用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措施。我们国家地域虽然辽阔,可是耕地很少,随着人口的增长,地少人多的矛盾将越来越尖锐。如果我们在用地上失去控制,不仅会影响当前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且会带来长期的难以弥补的灾难性后果,贻害子孙后代。各级政府对这一事关人民长远利益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要教育农村干部、社员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的关系、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顾全大局,维护集体利益,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决不允许任何个人和单位乱占滥用耕地。二、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农村社队要因地制宜,搞好建房规划,充分利用山坡、荒地和闲置宅基地,尽量不占用耕地。为了节约用地,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建筑形式,在山区建房要依山就势,黄土高原可提倡修建窑洞,在大城市郊区和人多地少的地区应提倡盖点楼房。有的社队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需要动用耕地建房时,要经过批准。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地政府按实际情况制定。三、必须重申,农村社队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耕地,社员只有使用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葬坟、开矿、烧砖瓦等。有些人把责任田、包产田,误以为个人所有,随意占用,这是不对的。四、要逐步改革农房建筑材料,减少打坯、烧砖、取土用地。目前,粘土砖还是建房的主要材料,但烧砖耗能大,毁田多,应当逐步改革。有些地方,可以采用夯土、石头、荆笆作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工业废料制作硅酸盐砖、炉渣砖和混凝土空心小砌块。五、各级政府对农民建房和社队企业占地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任意侵占耕地建房、不经批准强行占地以及建房占地过多的,要严肃处理。对社队企业占而不用的土地,要责令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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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产权房屋法律规定如下:小产权房是未经任何国家相关部门和环节审批建设在租用土地或非法侵占的土地上的房屋,小产权房未经县级规划部门审批、未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村民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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