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保险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赔付主体,与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并且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系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肇事方的责任须待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确定后方能判断。故应当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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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收集证据资料,并撰写起诉书,写明原告、被告、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 2、带上身份证、起诉书、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原件或复印件等,提交给法院; 3、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4、法院开庭审理,进行调解或判决。
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保险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如果保险合同未约定管辖,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交纳凭证等证据证实保险关系,并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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