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的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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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离婚的,孩子的户口能够迁回母亲的户口所在地的。且一般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迁户手续。若双方无法就子女户籍迁移达成协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拆迁范围内确定以后下列人员的户口还是可以迁入的。 1、在拆迁范围内妇女新生的婴儿; 2、与拆迁范围内人员结婚的; 3、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回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投奔直系亲属必须在此入户的; 4、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少管人员投靠直系亲属必须在此入户的; 5、回国、退职、退休和退学人员投靠直系亲属必须在此入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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