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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

2020-09-23 20: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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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23 回复

专业分析:

建筑施工行业是具有一定危险(有的还构成高度危险)的作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方面规定了相应的资质条件。当建筑施工作业的经营管理人合法地从事建筑活动,依法承包、取得分包时,原经营管理人或占有人已不直接从事建筑施工作业,因此,当发生建筑施工事故时,应由合法经营管理施工作业的人承担责任。当建筑施工作业被他人非法经营管理,如将工程发包、分包、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时,发生事故的现经营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原经营管理人或占有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经营管理人或占有人虽然已不直接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但由于其明知建筑施工作业的危险性,明知国家对建筑活动主体有法定的资质要求和限制,明知违法转移建筑施工作业之后人身损害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会加大,仍然违法转移建筑施工这一危险作业客体,显然没有尽到对损害后果发生应当预见和控制的注意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对受害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只不过这种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不象现经营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特殊侵权责任,即工伤赔偿责任或雇员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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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与雇员受害赔偿,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雇主)对劳动者(雇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为成立要件。用人单位(雇主)的免责事由主要限于劳动者(雇员)个人的犯罪、自杀、蓄意违章等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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