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要明确的是由于是婚前购房。在上海法院里是按出资比例予以分割。这和婚后用共同财产购房情形不同。在这个前提下,首先假设房屋的总价是60万,这样就会形成4成首付,6成贷款的局面。(可能就是这样的)然后在这个4成首付里,男方支付了18万故占3成,女方占了1成。然后女方主贷这笔贷款依现行上海法院的理解视为女方个人的投资及个人的婚前债务。这样女方在结婚前占了总房价的百分之七十。如果结婚次日就离婚,或根本不结婚则银行欠贷全部由女方承担,但女方可以占70%的产权。结婚以后出现了双方还贷(经管你可以理解为女方还贷,但事实上由于女方婚后的收入成了共同财产,所以已经不存在女方还贷的事实,而只存在共同还贷的结果。如此一来婚后还贷部分会形成双方共同财产并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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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话,且登记在购买人名下,则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女方不能要求分割上海离婚房产;2.如果是婚前购买,而且有贷款,就算登记在购买人名下,离婚时女方也有权分割,这套上海离婚房产的增值部分或还贷部分;3.如果是夫妻两人婚后收入购买这套上海离婚房产,不管是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房产分配与是不是上海外地人没有关系,离婚房产分配主要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资金来源、购房时间节点等因素: 1、如果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均分基础上考虑贡献大小对各自比例酌情调整。 2、如果购买房屋所用的资金是房屋登记一方的婚前资金,则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3、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房产证上只登记自己名字,婚后需要还房贷的,离婚时房子归产权登记人,但是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婚后房子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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