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刑法中的规定: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49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重情节: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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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条件如下:侵犯对象是一个复杂的对象,不仅侵犯了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大多数不特定人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生产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生产者和销售者;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条件: 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3、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4、客体要件: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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