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常以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当然,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本文同时认为,帮助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也可以例外地构成犯罪。“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相较于传统的帮助行为,其对于完成犯罪起着越来越大的决定性作用,社会危害性凸显,有的如果全案衡量,甚至超过实行行为。”为此,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更为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可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要旨包括加大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体现帮助行为的独立社会危害性。然而,如果不顾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特别是不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难以查实的实际情况,一律将帮助对象限制为犯罪,将会导致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本意无法体现。 为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例外情况下可以不要求对象构成犯罪,但对此应作严格限制:一是必须是帮助对象人数众多,对于帮助单个或者少数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必须以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入罪前提;二是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证实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查证确系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的,如果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也不能适用这一例外规则;三是情节远高于“情节严重”的程度,即此种情形下虽然无法查证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但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独立刑事惩处的程度。例如,行为研制盗窃木马程序并提供给一万个人用于盗窃,约定收取盗窃金额的百分之十。每个盗窃行为人只盗窃了一百块钱,并未达到入罪标准,无法定罪处罚。但是,对于盗窃木马程序的提供者,则应当例外地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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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第一是主体。本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也就是自然人,并没有什么其他的限制。第二是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的,过失是不可能成为这个罪名的。第三个是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为其他人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或者是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来帮助他人进行犯罪。第四个是侵犯的客体。对于侵犯的客体来讲,一定是对于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有着一定的威胁,对于这个方面的威胁是十分严重的。
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一种帮助行为的独立化,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即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的,因为是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不阻止,反而为其提供帮助,此罪的客观方面是为其他人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或者是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来帮助他人进行犯罪。最后则是此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体一般是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才可以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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