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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1、婚姻终止的原因一:配偶一方死亡。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 2、婚姻终止的原因二: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致使婚姻终止。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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