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怎么分? 一、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或出资属于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或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则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予,该房屋或出资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予,在子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后,父母在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赠予一方的,那么,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被赠予方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三、子女结婚前以及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首付款或者出资一部分,其余部分在子女结婚后自行支付或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这种情况,父母出资的部分按上述第一、二种情况分别处理。子女在婚后自行支付或婚后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部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银行贷款未还清的部分,按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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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结婚前由父母全额出资购房。 1、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之前为购置房屋出资,那么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2、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二、在结婚前由父母部分出资,子女贷款购房。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的房屋部分出资,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剩余部分由子女贷款; 那么父母出资部分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其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 婚后若其配偶一方参与偿还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对已偿还的银行贷款中(含本金与利息),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归配偶所有。 三、结婚后由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购置的房屋全部出资,同时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女,那么该房屋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 但是,若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全部出资,在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该出资在司法实践中,多被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明确表示赠与个人的。 四、结婚后父母部分出资,子女贷款购房。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购置的房屋部分出资,同时明确表示出资部分是赠与自己的子女,那么该出资部分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 五、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房子,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都属于夫妻按份共有。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分割: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反之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予,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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