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事实和相关证据 1、事故的基本事实:上述时间出租车在经六路纬六路路口由东向西经过路口,摩托车由南向北经过路口,两车在轿车正常行驶的车道内相撞。事故发生时交警称,路口录像监控未开启。 2、两车性能及车速鉴定结果:出租车车速为53km/h。摩托车后轮制动不良。其它均合格。 3、现场证人的询问笔录证人郑××证明:事故发生时南北方向是红灯,东西方向是绿灯。证人杨××证明:事故发生时路口南北方向是红灯。 4、摩托车驾驶员及乘车人的陈述材料(各两份) 2007年3月12日,两人的陈述均为摩托车向右转时发生事故。2007年3月15日两人的陈述材料均称摩托车直行。 5、出租车驾驶员的陈述材料事故发生时南北方向是红灯,东西方向是绿灯。二、关于证据采信: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一方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证据的证明力,则证明力明显大的证据应当予以确认。事故现场两位目击证人均指证事故发生时南北方向是红灯,都与出租车驾驶员的陈述一致,能够互相印证。且证人与出租车驾驶员无厉害关系,交警部门对该证人证言应当采信。既使本案未进入诉讼程序,交警人员不按证据规则办案,但从日常生活经验上分析,一方面,摩托车驾驶员一方对交警人员的两次陈述自相矛盾,又无其它证据证明其主张:另一方面,有两个现场证人证明摩托车驾驶员一方不安信号行驶,据此完全能够作出确定各方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作出无法认定责任的事故认定书的依据是:“因当事双方对事故发生时路口信号灯有异议,经本机关调查”。既然已经作了调查,且调查结果清楚、明确,得出的结论却是“无法查清各方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结论与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自相矛盾。三、从上述事实及证据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1、出租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摩托车驾驶员的违反行为: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可见,摩托车驾驶员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驾驶员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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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交通事故中的当事车辆,在车辆上的撞击痕迹,道路上的制动拖印以及划痕等,都是物证。2.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如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4.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包括驾驶人员、受伤人员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叙说自己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经过或者申辩自己有无责任及为自己辩护等。5.鉴定结论。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门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7.视听资料。可用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音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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