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下,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一千平方米,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应当恢复原状并退还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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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办理手续如下: 1、建设单位临时用地申请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涉及林草地的,林草部门意见; 5、临时用地协议; 6、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凭证; 7、临时用地复垦保证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缴纳复垦保证金; 8、临时用地位置图及界址点坐标; 9、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需提供选址意见书。
石油天然气临时占用林地手续办理如下: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 7、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8、需查处的未批先用林地项目,提交查处报告及材料; 9、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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