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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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可以自行协商解除,不需要向离婚一样经过法律程序。解除同居关系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子女参照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解决。
在我国,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想在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协商解决,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 (1)对于未婚同居的,即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 这是他们对自己生活状况的选择,同居关系存在、解除与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发生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属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是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 (3)对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视为重婚,法院不但应一律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还应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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