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公司变更设立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自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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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变更登记程序如下(以名称变更为例): 1、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2、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关于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有: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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