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是有效的,这种安排不免除甲作为发起人的责任,不改变甲的股东地位,因此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是在甲将股权转让给丙以后,甲已经失去了股东地位,因此该授权委托书自然终止效力。 需要强调的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因此在本案中,即使在甲与乙签订协议后,在“禁售期”内即将持有的股票背书转让给了乙,乙仍不能凭其持有的股票主张其股东权利,因为这种转让虽然符合法定形式,但是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法发生股权转让效力。因此在受让股权时我们需要注意法律、公司章程有没有对转让人转让股份作出限制,并对由于此种限制可能给受让人带来的损失进行事先约定。比如,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如果公司上市的,上市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离职的,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而且,公司章程还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管转让股份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因此,发起人如果具有以上身份,其股份转让限制将更加严格。另外,有些公司的股份转让还对受让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比如,国家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股东的资格就有严格的要求,如果不符合这些要求,就无法进行有效的股权转让。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则主要在于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即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公司法的这种限制并不是完全强制性的,而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加以改变的(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更加宽松或者严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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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不委托代理人不参加的,视为股东弃权表决。根据相关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可以,股东大会由股东参加,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由于出差、生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可以委托他人代自己出席,并依法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并载明授权的范围。除了书面委托书,其他的委托方式,如口头、电话授权他人代表自己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的,属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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