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二、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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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2、因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自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 3、婚姻关系因被宣告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而终止; 4、婚姻关系因离婚而终止。
返还个人债务有下列清偿的方法:当事人之间互相协商,约定合理的还款期限、方式的方法;请第三方调解的方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还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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