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后,法院认为,双方是不同的产品。如果该商标是驰名商标,则被告构成侵权,反之则不侵权。 法院查明,久久王公司持续使用该商标七年多,花了上千万元做广告,宣传范围覆盖全国,出口到七个国家。该系列产品获得不少相关认证和荣誉。 为保护其商标权益,久久王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了“kusha”拼音商标和“酷莎”变体字商标,在澳门、香港、台湾、印度尼西亚、英国、丹麦、印度、新加坡等地区和国家都注册了“酷莎+KUSHA及图”商标。 法院认定,“酷莎”文字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酷莎”陶瓷杯侵犯了“酷莎”口香糖等产品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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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驰名商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者人民法院或者商品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入手,横向使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扩大到了纵向则使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世界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公约也是基于这种思路来认定驰名商标侵权以保护驰名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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