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为争取子女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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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子女抚养权提供的证据:夫妻的综合素质;法院确认双方的抚养能力主要有两个方面,双方的经济能力,双方的家庭成员;孩子的意见。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女方争取抚养权应搜集的证据如下:证明自己给孩子提供的学习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证据;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生育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不良恶习的证据;如果孩子在八周岁以上还可以搜集孩子更愿意跟随其生活的证据;证明孩子不满两周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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