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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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不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都要依法接受处罚。根据《交法》第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无论无证驾驶在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
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具体根据事故的情况而定。如果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应处罚款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并拘留十五日以下。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一人以上重伤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所有损失应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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