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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的处理如下: 1、对于认为需要被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2、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等,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3、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公安机关对扣押物品处理如下:扣押财产和文件,批准后扣押;现场勘查或搜查中,现场人员决定;影响生产经营,经批准决定;专人保管;案件无关三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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