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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的处理意见。
登记结婚需要的证件:男女双方携带符合规定的近期2寸合影照片3张(可以现场照);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现役军人需要带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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