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则上讲,双方在离婚后,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会有很多不便,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分户或者将户口迁出。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必须符合迁入地的户籍政策。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同时,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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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凭离婚证可以分户,离婚后,一方申请办理分户手续,对方不提供户口本,主张分户的一方可以凭离婚证,离婚协议,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分户手续。
离婚后可以分户,但是是有条件限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条件: 1、除夫妻双方户口不能分立外,原家庭户成员分开生活的,可以分立家庭户; 2、在原家庭户住所外,新建(购)住房的成年人,可以分立家庭户。 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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