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之后,劳动局赔偿的是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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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赔偿范围为:伙食补助费;停薪的工资;医疗费用;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贴,残疾就业补贴,工亡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贴,抚恤金。
工伤鉴定九级的赔偿范围是: 1、可以享受工伤医疗赔偿,根据医疗机构给出的实际治疗清单进行赔偿。 2、还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职工到外地就医的可以获得伙食补助费的赔偿。 3、工伤鉴定九级的职工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职工九个月的工资。 4、如果用人单位辞退工伤九级的职工,职工还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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