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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开办单位或举办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2019-05-27 17: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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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彩红律师

2019-05-27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新交通法可知: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具体地说: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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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非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事责任非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之后即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但因其财产缺乏独立性,在民事活动中不能承担有限责任。换言之,非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的不完全独立性,决定了其民事责任能力的不完整性,在其本身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举办人要用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因此,非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种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民事主体。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可以单独起诉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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