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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的权利是: 1、开展保护教育活动、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组织,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幼儿园的学习和发展,评估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权利; 4、按时领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培训的权利。幼儿园教师的基础工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认可。幼儿园教师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和人民的尊重。
教师违法被辞退的不要赔偿,单位无故辞退需要赔偿教师两倍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但是如果并没有以书面的形式提前告知,那么还需要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代通知金和经济赔偿金是可以同时享有的,是不矛盾,少赔偿或者不赔可以申请仲裁,但是教师有违法行为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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