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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4岁离婚时,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离婚孩子判决如下:女方无疾病,两岁以下女方抚养为原则;有抚养条件而不履行,或其他原因,子女随父亲生活;两岁以上未成孩子,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八岁以上子女,考虑本人的意见;双方协议轮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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