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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先死亡儿媳怎么分财产

2022-03-16 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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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6 回复

专业分析:

独生子先死亡,要先分配儿子的遗产。夫妻共同财产先一半给儿媳,另一半由父母和儿媳、孙子平分。分配完成后,属于儿媳的财产,再作为儿媳的遗产,由儿媳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公公婆婆与儿媳形成相互扶养的关系,公公婆婆可作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儿媳的父母和儿媳的孩子平均分配儿媳的遗产。如果未形成相互扶养的关系,公公婆婆对儿媳的遗产无继承权。如果儿媳没有父母和孩子,其遗产再由儿媳的兄弟姐妹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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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死亡后财产这样分配:父母、配偶应该作为其遗产的第一继承人,对于遗产的分配又是具有同等继承权利的;如果处理的不好很容易造成遗产继承的纠纷,因为涉及到的能够得到其遗产的继承人一般是由很多的成员组成,而不是一个人继承全部的遗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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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拆迁房也属于夫妻双方所共同拥有的房产。在《民法典》中夫妻二人的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分类的目的是便于夫妻二人进行财产分割。当然夫妻财产分割是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男女双方都不能剥夺另一方获取自己应得财产的权利。 由于拆迁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拆迁房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拆迁房离婚分割情况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拆迁房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应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且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拆迁房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该被拆迁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这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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