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次到车站购票乘车回家,却在车站被小偷偷钱,我当即抓住小偷让他还钱,可这一动作被联防人员看到了,就以为我和小偷在分脏。我上了车后,联防人员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就把我打成了重伤。(已确认为八等残疾)于是我把联防人员所在的公安局告上了法庭。可公安局却说当时联防人员当时正在休息,是个人行为。法院驳回了我的行政诉讼。在万般无耐的情况下,我又向车站提起了合同之诉,因为我购票乘车回家,车站却没把我安全地送回目的地,反在车上被休息的联防人员殴打却不闻不问,一审法院判车站支付我全部的医药费。车站不服又进行上诉。二审时法官迟迟不能判决,在车站不愿调解的情况下,几次找我说由法官出面调解。并说这个案子应在行政诉讼时就应该由我上诉的,可当时法院的一审判决下了以后,我又提不出任何新的证据。所以,我只好放弃了上诉。继而向汽车公司得起了合同之诉。可至今法官却认为车站无过错,还说出于人道主义,最多能赔我的医疗费的10%,可我仅医疗费就花云了3万元,几经诉讼又花去了近万元。帐台高筑的我申诉或是申请再审还有望吗?答复: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联防队员的行为被认定为个人行为的,那么其将你打成重伤的,就严重的侵犯了你的权利,你可以提起刑事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直接要求对方赔偿。而我们认为该事件的发生和汽车公司的确没有因果关系。因为,该联防队员在行使侵权行为时已经表露了身份,那么发生侵权行为的主体应该是该联防队员而不是汽车公司。在并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要求汽车公司因此而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而你不追究联防队员的责任而转而向汽车公司要求赔偿我们认为有一定的错误认识,建议你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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