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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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情况有:双方协商一致不用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方有特殊情况发生。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等。
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减免孩子的抚养费: 一、支付抚养费的一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 二、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因犯罪在服刑的。 三、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而且其配偶愿意承担孩子的全部或者部分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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