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相关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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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4、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相关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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