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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传唤的程序是这么规定的: 1、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2、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3、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4、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警察传唤,分为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 1、如果是治安传唤,当事人不去,同时也没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的,那么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强制传唤。 2、要是属于刑事传唤的话,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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