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纠纷案件可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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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质量不合格包括建筑质量不合格和装修质量不合乎标准或合同的约定。建筑质量不合格,是指发展商违反国家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偷工减料,使房屋处于无法居住,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的状态。装修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合同的约定,是指房屋的装修使用伪劣或不符合合同中约定使用的产品,使消费者居住困难,配套不齐全。 二、销售合同不规范 三、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如果不是不可抗力而导致出现这种情况,购房者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索取违约金;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卖方仍不能履行合同,购房者也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利息和违约金,如果造成损失的并可要求支付赔偿金。 四、交房时的面积与预约的面积不符,这是指卖方交给购房者的房屋实际实用面积过大或过小。 五、虚假广告 六、产权证办不下来或违规无产权建房 七、因购买者要求退房而产生纠纷
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以下几种: 1、错误认识: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 2、报复心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对对方的报复、刁难等心理,故意甚至强行阻止对方对子女的探视; 3、抚养费给付不到位:有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经济困难或是其他原因,一时给付不了或不愿给付抚养费; 4、不良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不良教育下,对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父母他方; 5、探望权滥用:部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频繁与子女见面之机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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