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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事故赔偿按照《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3、住宿费: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4、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5、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6、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7、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8、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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