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紧急避险造成伤害能否理赔?发生交通事故第三责任险 的情况有多种,举个例子。 张先生在一路口转弯时车辆从车道左侧压过黄线超车,恰在此时,迎面驶来了一辆小轿车。眼看就要相撞,小轿车司机李某猛打方向避让张先生驾驶的车辆,结果导致自身车辆侧翻,车身严重受损,副驾驶位的乘客受伤。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张先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协商,张先生一次性赔付李某4万多元。 事故处理后,张先生以第三者责任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是保险公司在事故勘察认定后,以事故中双方车辆没有发生碰撞,第三者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以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为由拒绝赔付,双方遂引起纠纷。后经法院审理,认定事故中“紧急避险”成立且未超出必要限度,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三责险相关条款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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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要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即起因、时间、意思、限度以及补充性条件几个方面。具体条件如下:第一、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危险,要求危险的现实性。危险,是指本人、他人或者国家的法益遭受损害的威胁。第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具有紧迫性。第三、意思条件:是针对行为人的避险意思,也即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是在为了挽救合法权益而进行避险。第四、限度条件:要求避险手段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第五、补充性条件:指避险手段只能是最后的补充手段,是不得已而为之。
紧急避险一般情形下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若是在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时,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若是没有超过限度的,紧急避险人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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