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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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迟延履行主要有两个类型。分别为:1、迟延受领,指的是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2、给付迟延,指的是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迟延受领构成要件有:合法债权必须存在;债务人已全部履行完成;债权人未接受履行;债权人并无正当理由。
迟延履行金适用条件如下: 一、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由执行机构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 二、被执行人存在迟延履行行为。 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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