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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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类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有以下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得到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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