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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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相应的处罚是:尚未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弃车逃逸处罚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2000元罚款,记12分,并处15天以下拘留 2、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以上重伤的,犯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以上死亡的,犯交通肇事罪,处3至7年有期徒刑 4、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以上2至4种情形,并处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再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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