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再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了,而是由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直接从被执行人处执行。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执行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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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需要交费用。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其他事项。
申请执行的费用由执行人员承担,若是申请方如果自愿的话也可以由申请方支付。被执行人若是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于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付款义务,应当在延期履行期内偿还债务利息。执法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中所规定其他义务的,也应当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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