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结果改变的,应当根据重新检验、鉴定结果在五日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充: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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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处理如下:1、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无争议,可撤离现场,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迅速赶到现场;3、现场调查;4、现场勘查记录复核后,签字;5、检查,必要时可扣留事故车辆和当事人证件;6、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7、事后调查必须依法进行。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当事人或见证人需要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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